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五十五
神宗[一]
元豐八年(乙丑,一○八五)
1 四月丁亥,太皇太后曾祖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冀王瓊追封漢王,曾祖母贈冀國太夫人李氏贈漢國太夫人,贈冀國太夫人李氏贈雍國太夫人。祖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越王繼勳追封豫王,祖母贈越國太夫人康氏贈豫國太夫人,郭氏贈吳國太夫人,王氏贈冀國太夫人;父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魯王遵甫追封兖王,母贈魯國太夫人曹氏贈兖國太夫人。皇太后曾祖故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兖國公敏中追封文安郡王,曾祖母贈兖國太夫人梁氏贈唐國太夫人,張氏贈荊國太夫人,宋氏贈楚國太夫人,王氏贈越國太夫人;祖故任駕部員外郎、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衛國公傅亮追封韓國公,祖母贈魏國太夫人吳氏贈韓國太夫人;父故任定國軍節度觀察留後、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河內郡王經追封益王,母贈魯國太夫人李氏贈秦國太夫人,張氏贈吳國太夫人。
2 中書省言,登極赦書並今月八日朝旨,民戶欠去年夏稅租[二],及元豐六年已前稅租積欠,并緣納錢物倚閣稅等,乞並特除放。從之。
3 詔:「諸民戶欠元豐七年已前常平、免役息錢,各特減放五分。買撲場務、佃賃田宅空地出限當罰錢,調春夫河防、急夫開修京城壕及興水利夫罰錢,役人誤給工食錢,亦並除放。」
4 又詔:「遣鄜延路第一副將李浦,專捕陝西、京西路軍賊王沖。仍令選募膽勇兵員三五百人,每五十人,許不拘常制,抽差武勇使臣一名部押,不以遠近襲逐。每三日一具捉殺次第,急傳以聞。其捕盜官及已差任青等,並聽浦指揮,如有怯懦、逗留、畏避,仰浦選使臣代之,仍牒所屬劾奏,當議重行處斷。李浦給中等支賜,并所差使臣,並給驛券遞馬。兵員給口券外,兵級人給錢一千,人員人給錢二千;日支食錢五十,人員以次增給之。其器甲,於所在選借。」六月十七日獲沖。
5 詔知邵州關𣏌選一官,以𣏌招納芙蓉、石驛、浮城、界溪等處人戶歸化及臨口等處築寨鋪有勞故也。又詔𣏌所保明乞推恩人係優等者,各與選一官,餘減年磨勘及支賜有差。
6 詔誠州天村、大由所建寨堡,各以地名為額。從知誠州周士隆之請也。
7 戊子,尚書省言:「諸處獲盜,有已經殺人、強姦及元犯強盜貸命斷配之人,再犯捕獲,有司以事發涉疑,例用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且律文知人欲告及按問欲舉自首之類,減等斷遣者,為其情非巨蠹,有改過自新之心,故行寬貸。今以上情理與餘犯不同,難以一例減等。欲乞請:強盜已殺人,并強姦或元犯強盜貸命,若持仗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等之例。」從之。舊錄云:先是,熙寧初,王安石引知人欲告減等律無「巨蠹不減」之文,與司馬光爭議久之,其後卒從安石議,全貸者衆。至是,姦臣欺罔改焉。新錄辯曰:臣下各以所見為朝廷議法耳,非欺罔也。「先是熙寧」至「欺罔改焉」五十字並刪去。明年二月末范純仁奏,當考。
8 己丑,三省樞密院言:續討論垂簾故事儀注,應合告謝臣僚,並垂簾曰引,依閤門見行儀令。從之。
9 雍王顥、曹王頵上表辭贊拜不名,五日一朝見於內中,如見大長公主之儀。詔不允。
10庚寅,尚書省奏:「刑部言:『今年正月九日赦書,敘法未復舊官者,滿三期聽一敘。即已得正官者[三],每敘轉官[四]。如選人到銓日及年限[五],即更與敘用。按選人常敘,如未復舊資,須一任,回到吏部日及年限,方許再敘。今非次赦恩,特理三期,欲不以到部為限,並與併敘[六],內見任人,據所敘官資與寄理,仍支所敘官俸。』」從之。
11供備庫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文貽慶為奉議郎、都官員外郎。貽慶,彥博第二子。
12司馬光上疏曰:
臣竊見先帝聰明睿智,勵精求治,思用賢輔,以致太平,委而任之,言行計從,人莫能間。雖周成王之任周公,齊桓公之任管仲,燕昭王之任樂毅,蜀先主之任諸葛亮,殆不能及。斯不世出之英主,曠千載而難逢者也。不幸所委之人,於人情物理多不通曉,不足以仰副聖志。又足己自是,謂古今之人皆莫己如,不知擇祖宗之令典,合天下之嘉謀,以啟迪清衷,佐佑鴻業,而多以己意輕改舊章,謂之新法。
其人意所欲為,人主不能奪,天下莫能移。與之同者援引登青雲,與之異者擯斥沈溝壑,專欲遂其很心,不顧國家大體。人之常情,誰不愛富貴而畏刑禍,於是搢紳士大夫望風承流,競獻策畫,務為奇巧,捨是取非,興害除利。名為愛民,其實病民,名為益國,其實傷國。作青苗、免役、市易、賒貸等法,以聚斂相尚,以苛刻相驅,生此厲階,迄今為梗。
又有邊鄙之臣,行險徼幸,大言面欺,輕動干戈,妄擾蠻夷。夫兵者,國之大事,廢興存亡,於是乎在。而其人苟營一身之官賞,不顧百姓之死亡、國家之利病,輕慮淺謀,發於造次。御軍無法,僅同兒戲;深入敵境,坐守孤城,糧運既竭,狼狽奔潰。築塞極邊,功猶未畢,輕敵不備,闔城塗地。使兵夫數十萬,暴骸於曠野;資仗巨億,棄損於異域。
又有生事之臣,欲乘時干進,建議置保甲、戶馬、保馬,以資武備。變茶、鹽、鐵冶等法,增家業侵街商稅等錢,以供軍須。遂使九土之民,失業困窮,如在湯火。此皆羣臣躁於進取,惑誤先帝,使利歸於身,怨歸於上,非先帝之本志也。
臣荷先帝大恩,常思報效,嚮在朝廷之時,屢言新法非便,觸忤權貴,冒犯衆怒,爭辯非一。先帝憐其孤忠,不以為罪,仍蒙寵擢,寘之樞廷。臣以所言未行,力辭不受。臣非惡富貴而好貧賤,正欲感寤先帝,知臣為國不為身,庶幾采納狂瞽,使百姓獲安,基扃永固而已。既又自乞宂官,退伏閭里,雖身處于外,區區之心,晨夕寤寐,何嘗不在先帝之左右。所以不敢自赴闕廷如此之久者,亦猶辭樞廷之志也。
熙寧七年,歷時不雨,先帝遇災而懼,深自刻責,誕布詔書,廣開言路。臣當是時,不勝踴躍,極有開陳。而建議之臣,知所立之法不合衆心,天下之人必盡指其非,恐先帝覺寤,而己受誤國之罪,伏欺罔之刑,乃勸先帝繼下詔書,言新法已行,必不可動。臣之所言,正為新法,若不可動,臣尚何言?自是閉口,不敢復預朝廷論議十有一年矣。然每覩生民之愁怨,憂社稷之阽危,於中夜之間[七],一念及此,未嘗不失聲拊心也。葵藿之志,猶望先帝一賜召對,訪以外事,得吐心極言,退就斧鉞,死無所憾。不意上天降禍,先帝升遐,臣之寸誠,無由披露,鬱抑憤懣,自謂終天。及奔喪至京,乃蒙太皇太后陛下特降中使,訪以得失[八],是臣積年之志一朝獲伸,感激悲涕,不知所從。
顧天下事務至多,臣思慮未熟,不敢輕有條對,但乞下詔,使吏民皆得實封上言,庶幾民間疾苦,無不聞達。既而聞有旨罷修城役夫,撤詗邏之卒,止御前造作,京城之人,已自歡躍。及臣歸西京之後,繼聞斥退近習之無狀者,戒飭有司奉法失當、過為煩擾者,罷物貨等場及民所養戶馬,又寬保馬年限,四方之人,無不鼓舞!聖德傳布,一日千里,頌歎之聲,如出一口,溢于四表。乃知太皇太后陛下深居禁闥,皇帝陛下雖富於春秋,天下之事,靡不周知,民間衆情,久在聖度,四海羣生,可謂幸甚!凡臣所欲言者[九],陛下略已行之,臣稽慢之罪,實負萬死!
夫為政在順民心,苟民之所欲者與之,所惡者去之,如決水於高原之上,以注川谷,無不行者。苟或不然,如逆阪走丸,雖竭力以進之,其復走而下可必也。今新法之弊,天下之人,無貴賤愚智皆知之,是以陛下微有所改,而遠近皆相賀也。然尚有病民傷國,有害無益者,如保甲、免役錢、將官三事,皆當今之急務,釐革所宜先者。臣今別具狀奏聞,伏願決自聖志,早賜施行。議者必曰:「孔子稱:『孟莊子之孝,其他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與父之政,是難能也。』又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彼謂無害於民、無損於國者,不必以己意遽改之耳。必若病民傷國,豈可坐視而不改哉?易曰:「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蠱者,事有蠱敝而治之也。幹父之蠱,迹似相違,意則在於承繼其業,成父之美也。又曰:「裕父之蠱,往見吝。」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裕者,益饒之名也[一○]。若不忍違異,益父之過,往而不返,未為得宜也。昔漢文帝除肉刑,斬右趾者棄市[一一],笞五百者多死;景帝元年即改之,笞者始得全。武帝作鹽鐵、榷酤、均輸等法,天下困弊,盜賊羣起;昭帝用賢良文學之議而罷之,後世稱明。唐代宗縱宦官公求賂遺,置客省拘滯四方之人;德宗立未三月,悉禁止罷遣之,時人望致太平。德宗晚年有宮市,五坊小兒暴橫為民患,鹽鐵月進羨餘;順宗即位,皆罷之,中外大悅。是皆改父之政而當者,人誰非之哉?況先帝之志本欲求治,而羣下干進者,競以私意紛更祖宗舊法,致天下籍籍如此,皆羣臣之罪,非先帝之過也。
為今之計,莫若擇新法之便民益國者存之,病民傷國者悉去之。使天下曉然知朝廷子愛黎庶之志,吏之苛刻者必變而為忠厚,民之離怨者必變而為親譽,德業光榮,福祚無窮,豈不盛哉?夫天子之孝[一二],在於得萬國之歡心以事其親,儻措置如此,歡心孰大焉?事親孰備焉?不然,今幅員之內,所在嗷嗷,有倒垂之急,延頸傾耳,以俟改法,庶得蘇息。若朝廷不以為意,日復一日,萬一遇千里之蝗旱[一三],公私匱竭,無以相救,失業之民,蜂起為盜,安知無姦雄乘之而動,則國家有累卵之危。申屠剛曰:「未至豫言,固常為虛,及其已至,又無所及。」朝廷當此之際,解兆民倒垂之急,救國家累卵之危,豈暇必俟三年然後改之哉!況今軍國之事,太皇太后陛下權同行處分,是乃母改子之政,非子改父之道也,何憚而不為哉?惟聖明裁察!其乞罷保甲曰:
臣竊以兵出民間,雖云古法,然古者八百家纔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閑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自上世相承,習以為常,民不驚擾。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為保甲,皆授以弓弩,教之以戰陳,是農民半為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云五日,而保正長以泥堋除草為名,日聚教場,得賂則縱之,不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夫兵者凶器,聖人不得已而用之。國家承平百有餘年,四夷順服,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忽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見者孰不驚駭?耆舊歎息,以為不祥。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少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一四],不知紀極。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襁屬盈路。
又朝廷時遣使者徧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靡費金帛,以巨萬計。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臣不知設保甲於農民之勞既如彼,國家之費又如此,終將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里,則何必如此之多?若使之戍邊境、征敵國,則彼國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國之民,生長太平,服田力穡,雖復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一五],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是猶驅羣羊而戰豺狼也。當是時,豈不誤國事乎?
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令主簿兼縣尉,但主城市以裏[一六];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欲除盜,乃更資盜也。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又曰:「可畏非民。」夫川涸魚逝,林燔鳥飛,民喪其生業,無以自存,赴訴不受,失其所依,安得不去而為盜哉?
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已昌熾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其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乎?
且嚮者干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四夷、開邊拓土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節文云:「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并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場,勿令騷擾。」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方,休息中國,華夷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甲、戶馬復何所用哉[一七]?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一八],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嚴加科罰及令出賞錢外,其賊發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闕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充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切按察[一九],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足,即且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長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又乞罷免役曰[二○]:
臣竊以百姓出力以供在上之役,蓋自古及今,未之或改。熙寧中,執政者以為百姓惟苦差役破產,不憚增稅,乃請據家貲高下[二一],各令出錢雇人充役。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有之,自餘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未聞破產者也。其鄉戶衙前所以破產者,蓋由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使之主管官物,或因水火損敗,或為上下侵欺,是致欠折,備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久在公廷,勾當精熟,每經重難差遣,積累分數,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
夫差役出於民,錢亦出於民,今使民出錢雇役,何異割鼻飼口?朝三暮四,於民何所利?又嚮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更使之一㮣輸錢,則是賦斂愈重,非所以寬之也。故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而貧者困窮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惸獨,均賦役也。又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規進取,不顧為民世世之患。又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苗戶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穀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自行新法以來,青苗、免役錢及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外求[二二],豐歲穀賤,已自傷農,況迫於期限,不得半價,盡糶所收,未能充數,家之餱糧,不暇更留。若值凶年,則又無穀可糶,人人賣田,無所可售,遂至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敢復議,此農民所以重困也。又錢者流通之物,故謂之泉布。比年以來,物價愈賤而閭閻益困,所以然者,錢皆聚於官中,民間乏錢,貨重物輕。借使有人鬻薪糴米,米價雖賤,薪價亦賤故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其州、縣諸色役人,並依舊制,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替見雇役人。其衙前,先召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所有見在免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力[二三],利於富者不利於貧者。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復差役矣。又乞罷將官曰:
臣伏以州、縣者百姓之根本,長吏者州、縣之根本,根本危,則枝葉何以得安,故自古以來,凡置州郡,必嚴其武備,設長吏,必盛其侍衛。非以重其權,驕其人也,乃所以安百姓,衛朝廷也。秦懲周室幹弱枝彊之弊,既滅六國,以為天下不復用兵,雖分三十六郡,置郡守,更以御史監之。隳名城,銷兵器,束以苛法,舉動施為,皆不得自專。是以陳勝、吳廣以匹夫奮臂大呼,郡縣莫能制,多殺長吏以應之。雖由其殘虐取亡,亦守令無權無兵之所致也。晉武帝平吳,亦以為天下既一,兵無所用,悉去州郡兵。陶璜、山濤皆言州郡武備不可廢,帝不聽。及永寧以後,盜賊羣起,州郡無備,不能擒制,天下遂大亂。夫兵者,所以威不軌而昭文德,誰能去兵?州縣無虞,則國家安矣;州、縣不守,則國家危矣。
臣竊見國朝以來,置總管、鈐轄、都監押為將帥之官,凡州、縣有兵馬者,其長吏未嘗不兼同管轄。蓋知州即一州之將,知縣即一縣之將故也。先帝欲征伐四夷,患諸州兵官不精勤訓練,士卒懈弛,於是有建議者,請分河北、陝西、河東、京東、京西等路諸軍若干人為一將,別置將官,使之專切訓練。其逐州總管以下及知州、知縣皆不得關預[二四]。及有差使,量留羸弱下軍及剩員,以充本州官白直及諸般差使。其餘禁軍,皆制在將官,專事教閱。
臣愚以為職事修舉,在於擇人,不在設官,苟不得其人,雖將官亦何所為?況今之將官,即向之為總管等者也[二五],豈為總管等則不能舉職,為將官乃能舉職乎?此徒變易其名,無益事實,非惟無益[二六],兼復有害。凡設官分職,當上下相維,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紀綱乃立。今為州、縣長吏及總管等[二七],而於所部士卒有不相統攝、不得差使,殆如路人者。至於倉庫守宿,街市巡邏,亦皆乏人,雖於條許差將下兵士,而州、縣不得直差,須牒將官,將官往往占護,不肯差撥。萬一有非常之變,州、縣長吏何以號令其衆[二八],制禦姦宄哉?
又頃歲以來,自轉運使、知州以下白直及迎送之人,日朘月減,出入導從,本為蕭條[二九],供承荷擔,有所不給,觀望削弱,無以威服吏民。臣略舉目覩一事,以證其餘,西京城郭周圍數十里,卑薄頹闕,犬豕可踰,又瀍、洛二水交貫其中,每夜諸門扃鐍雖嚴,而灘流之際,人皆可以平行往來。其屬水南北巡檢下所管兵士,除出軍外,餘數不多,通判以下諸官白直,來往防送,倉庫守宿,街市巡邏,盡出其間。向者先帝違豫,敕西京留守親詣嵩山起建道場,其將下禁軍充白直者,於條皆不得出城經宿,所留者剩員七八人而已。西京,天子別都也,其守禦不固如此;留守,前宰相重官也,其侍衛單寡如此。況僻小州、縣,其守禦之備,侍衛之衆,可知矣。萬一有凶狡之賊,驅烏合之衆,突入城邑,或戕賊長吏[三○],以焚燒廬舍,殺掠吏民,將何以制之哉?此則天下太平之久[三一],習俗淳厚,羣心安固,賊不測虛實,膽智怯弱,故未敢為之耳!豈可忽略,謂之必無而不為之備哉?
今獨緣邊州、軍城隍完固,士卒衆多,可以守禦。自餘腹內州縣,既無深溝高城,又乏士卒,羣盜猝至,何以責其竭節守義,不棄城竄匿,或以酒食迎賊,以甲兵獻賊,斂民財以賂賊者乎?羣盜尚爾,況敵人傾國大舉,長驅而來者哉?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亂。」兵法曰:「不恃敵之不我犯,恃我之不可犯。」國家豈可恃即日平寧,晏然高枕,不以為慮,謂其必不敢來乎?臣愚以為河北、陝西、河東、京西等路腹內州縣[三二],宜以漸候豐年農閒之際[三三],委提點刑獄與本處長吏相度,各修築所治之城。州城稍高,縣城次之[三四],不必廣大。所以然者,高則難踰,小則易守故也。其緣邊屯駐兵士[三五],遇春夏無事之際,委經略安撫使與轉運使,公共商議,量減放歸;住營州軍,或於內地就糧,勿聽怯懦將帥多有虛占,以自守衛。其腹內州軍,量其大小緊慢,大藩常留千餘人,小州亦留數百人,不得差發往別州軍。見兵不足,即時招添。悉罷將官,其逐州、縣禁軍,並委長吏與總管等同共提舉教閱[三六],及諸處差使[三七],其有不能精勤[三八],致士卒懈弛者,委提點刑獄常切按察聞奏,嚴行責降。仍令逐州各選有勇力武藝之人充弓手,以守衛城邑[三九],討捕盜賊。其州、縣吏所給白直迎送之人,皆如嘉祐編敕以前之數。如此力可以守,然後遇寇盜之至,責其棄城等罪而誅之,彼亦甘心矣!孫升君孚談圃云:溫公大更法令,傅欽之、蘇子瞻密言宜慮後患,溫公起立,拱手仰視,厲聲曰:「天若祚宋,必無此事。」二人語塞而去。方其病也,猶肩舁見呂申公,議改都省。臨終,牀簀蕭然,惟枕屏有役書一卷[四○]。按「天若祚宋,必無此事」,邵伯溫亦載此語,但不載語誰。今附元祐元年九月一日溫公卒時,因光「以母改子」,并附注于此。
13是月,承事郎司馬康為祕書省正字,以康與修資治通鑑故也。此據康所授正字告,舍人錢勰行詞曰:名臣之子,涵濡義訓,紬書來上,豫有勤勩、擢陞書省,益思淬礪。范祖禹銘康墓云:以韓絳薦,擢正字,元年五月二日遷校書。
14朝奉郎、新知淄州趙子幾提舉崇福宮,言者論子幾風疾昏耄,不可復授以郡故也。密疏四月事。
15監察御史安惇奏:「訪聞荊湖南、北兩路采買修京城木植,內侍高品、甘承立於逐路製造上供生活,以和雇為名,強役工匠,非法殘害,死者甚衆。加以藉勢營私,為害不一。方朝廷以忠厚之政,子養萬民,而承立小臣,敢肆貪暴,公議不容。伏望聖慈委官審察,如有實,乞賜施行。」詔令荊湖北路轉運司體量詣實聞奏。密疏四月事,今附月末。六月二十四日,押承立赴湖北取勘。
校勘記
[一] 神宗 原作「哲宗」。按本書義例,前帝崩逝,嗣帝即位尚未逾年改元,下卷卷首標題均仍為前帝,見卷四二、卷九九、卷一九九。又按神宗逝於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在卷三五三,其後哲宗嗣立,至卷三六四始記改元元祐,則自卷三五四至三六三共十卷,卷首標題均應為神宗。原刊卷三五四作神宗不誤,自本卷起則均作哲宗,顯與義例不合。且本書目錄,上述十卷,亦均作神宗。現為全書前後統一,並與目錄相符,將「哲宗」改為「神宗」,以下卷三五六至卷三六三同改。
[二] 民戶欠去年夏稅租 「夏稅租」,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八宣仁垂簾聖政均作「夏秋稅」。
[三] 即已得正官者 「正」原作「止」,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七六之一八改。
[四] 每敘轉官 上引宋會要「轉」下有「一」字。
[五] 如選人到銓日及年限 同上書「及」下有「一」字。
[六] 並與併敘 同上書「敘」下有「外」字。
[七] 於中夜之間 「於」上原衍「惟」字,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六乞去新法之病民傷國者疏刪。
[八] 訪以得失 「以」,閣本作「求」。
[九] 凡臣所欲言者 「者」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六乞去新法之病民傷國者疏及續通鑑卷七八補。
[一○]益饒之名也 「益饒」,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饒益」。
[一一]斬右趾者棄市 「者」字原脫,據閣本、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續通鑑卷七八補。
[一二]夫天子之孝 「天子」原作「天下」,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一三]萬一遇千里之蝗旱 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千」上有「數」字。
[一四]蠶食行伍 「伍」原作「位」,據閣本、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一五]填然鼓之 「填」原作「頓」,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史改。
[一六]但主城市以裏 「城」,同上書均作「草」。
[一七]然則保甲戶馬復何所用哉 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戶馬」下有「保馬」二字。
[一八]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 「十」原作「千」,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一九]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切按察 「切」字原脫,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二○]又乞罷免役曰 「曰」原作「田」,據閣本改。
[二一]乃請據家貲高下 「請」原作「諸」,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七乞罷免役狀改。
[二二]要須貿易外求 「貿」原作「質」,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史卷七七食貨志改。
[二三]征貧弱不役之力 「力」,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戶」。
[二四]其逐州總管以下及知州知縣皆不得關預 「逐」上原衍「有」字,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刪。
[二五]即向之為總管等者也 「之」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六]非惟無益 「惟」原作「為」,據同上書改。
[二七]今為州縣長吏及總管等 「長」原作「之」,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二八]州縣長吏何以號令其衆 「長」原作「將」,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二九]本為蕭條 「本」,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大」。
[三○]或戕賊長吏 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戕」上有「刼質」二字。
[三一]此則天下太平之久 「則」,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特」。
[三二]河北陝西河東京西等路腹內州縣 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京西」上有「京東」二字。
[三三]宜以漸候豐年農閒之際 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閒」作「安」。
[三四]縣城次之 「城」原作「則」,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三五]其緣邊屯駐兵士 「兵士」原作「軍士」,據同上書改。
[三六]並委長吏與總管等同共提舉教閱 「委」原作「悉」,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三七]及諸處差使 「處」,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多」。
[三八]其有不能精勤 「精勤」,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勤飭」。
[三九]以守衛城邑 「守」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四○]惟枕屏有役書一卷 「屏」,孫公談圃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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